比賽制度:
甲組:
a) 遇有隊伍總分相同時,則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勝利場次較多者獲較高之名次。
b)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局數除以全部比賽中所失之局數,其商數較大者獲較高之名次。
A 是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局數
B 是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局數
C 所得之商數較高者為勝
c) 如再有相同時,則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分數除以全部比賽中所失之分數,其商數較大者獲較高之名次。
X 是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分數
Y 是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分數
Z 所得之商數較高者為勝
1) 兩隊相同時,以兩隊對賽時得分計,勝者為勝;
2) 三隊或以上時,賽會將另行決定各隊名次之辦法。
乙、丙組:
A 是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局數
B 是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局數
C 所得之商數較高者為勝
b) 如再有相同時,則全部比賽中所得之分數除以全部比賽中所失之分數,其商數較大者獲較高之名次。
X 是全部比賽中所得總分數
Y 是全部比賽中所失總分數
Z 所得之商數較高者為勝
c) 丙組計算方法以初賽、複賽、決賽分段計算。
1) 兩隊相同時,以兩隊對賽時得分計,勝者為勝;
2) 三隊或以上時,賽會將另行決定各隊名次之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