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練行為守則
教練委員會以中國香港排球總會有限公司及組織章程所賦予之權力,行使對教練之監管及審核等責任,教練在認同章則下自願註冊後,所有章程及其附件內之條款對其有約束力;『中國香港排球總會教練行為守則』中列出具體各項,乃所有教練應遵守之共同準則。
教練在不同場合,擔當不同的角色,有如運動員的老師、模範、顧問、家長及訓練員等;而優秀的教練能使運動員在參與過程得到正確體驗,培養良好的體育精神。香港排球總會為了提高教練的水平,特別制定了以下一套教練守則,讓教練遵從:
- 尊重每位運動員為獨立個體,幫助運動員發揮其天份。
- 提倡公平競賽,尊重他人。
- 接受教練委員會所釐定之規則條文及精神。
- 訓練時須採用安全之方法、場地及器材。
- 確保訓練及比賽符合運動員的年齡及體能。
- 讓運動員明白運動的益處,並鼓勵終身參與運動。
- 維持運動員的興趣及提升他們對運動的熱愛。
- 樹立一個正面的教練形象,以身作則。
- 遵守中國香港排球總會《防止性騷擾政策及指引》,不應作出騷擾及歧視行為,包括性騷擾、種族及傷殘歧視。
- 充實有關教練的新知識,提高個人水平。
- 教練應為遵守運動道德精神之典範,並應具有誠實、謙遜、有禮的風度。
- 不得擅自改動行政組編定之教練工作安排,惟:
- 若因要事未能出席服務者,須於事前四十八小時通知總會,以便重新編排工作。
- 若因病或突發事故未能出席服務者,須提供醫生證明書,並通知總會,以便安排他人代替工作。
- 若因天氣情況惡劣影響,須聯絡有關機構負責人,確定是否仍須繼續。若有取消或改期,須通知總會作更改。
- 教練應於服務開始前十分鐘抵達場地。不得遲到(超過十分鐘作半小時論; 超過三十五分鐘作缺席全課論)、無故缺席或早退離場。 (*惟遲到後須於二十四小時內作書面解釋。若無書面解釋者,本會有權採取紀律處分。)
- 執教時須穿著印有中國香港排球總會Logo之制服和運動裝束執行教練工作。
- 若訓練或比賽中發生任何意外事故,有關教練須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以書面報告總會。
- 教練須繳交註冊費港幣$300,於提交教練註冊申請表時,按註冊須知或表格內所示的相關文件一併遞交。教練委員會按時檢討註冊費用。
- 教練獲本會推薦參加並完成國際排球聯會或亞洲排球聯合會課程後,必須出席香港排球教練研討會分享所得。 (擔任研討會講者將重點列入教練評分機制,並首先考慮擔任總會的教練工作。)
- 教練於註冊期內,必須最少出席一次由教練委員會舉辦之活動 (如研討會、工作坊等)。
- 如非由本會推薦而參加由國際排球聯會 (FIVB) 舉辦的所有教練課程,本會一概不會接納該課程的註冊資歷身份。
- 違反守則之教練,委員會將按照教練註冊須知第8項“教練服務獎懲辦法”第2條規定處理之。
- 本守則若有未盡善處,教練委員會可隨時作出修訂,並即時生效。一切以中國香港排球總會教練委員會之解釋作準。
<更新日期:2024.3.1>